11月30日,中創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其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
根據判決書,中創新航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的產品。
同時,中創新航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寧德時代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63.25萬元,并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人民幣12.75萬元;中創新航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德時代賠付合理支出人民幣20萬元。
不過,中創新航在公告中稱,“動力電池領域的技術進步和產品迭代速度快,該公司產品已采用更先進的技術,與涉訴專利的早期技術完全不同,已不存在本公告判決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銷售涉訴產品的情形。”
此外,本公告判決為福州中院的一審判決,并非終審生效判決。中創新航表示,將在上訴期內就該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尚無法確定終審判決時間和結果。
同時,涉訴專利中部分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也尚處于北知院的審理中。因此,該公司目前無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審判賠額。
但需要說明的是,此次判決只涉及寧德時代起訴中創新航專利侵權案的一部分。去年7—9月,寧德時代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中創新航被認為侵權的專利總共為5項。
包括正極極片及電池、防爆裝置、集流構件和電池、鋰離子電池、動力電池頂蓋結構及動力電池等,其中發明專利3件,實用新型專利2件。寧德時代的索賠金額為1.85億元。今年5月,寧德時代又向法院提出提升賠償金額至5.18億元。
今年8月1日,寧德時代再次針對中創新航的一項專利侵權,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索賠金額為1.3億元。
寧德時代方表示,中創新航涉案專利涵蓋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涉嫌侵權電池也已經搭載在了數萬輛車上。如果中創新航敗訴,涉及相關電池的車型也會遭到禁售。
據悉,中創新航的前身是成立于2007年的中航鋰電,由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共同投資組建。2015年,中航鋰電更名為中創新航。
公開數據顯示,2022年前10月,在國內動力電池裝車量上,中創新航以15.39GWh的裝機量,6.86%的市場份額,緊隨寧德時代、比亞迪之后位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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